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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舜康生物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

2025-07-22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要求,防止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障居民身体健康,维护生态环境,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信息公开制度。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要求,防止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障居民身体健康,维护生态环境,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公司对产生废物的管理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要求。遵循环境保护“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做到生产建设和保护环境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有机的统一。

   第三条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并领导其稳步向前发展。公司EHS部负责公司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管。公司设立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冶工作领导小组,对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决策,监督和协调。

组长:赵云龙

副组长:史汝金

组员:生产部、EHS部、设备部

   第四条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和市环保局污染污染源申报登记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登记。

   第五条对公司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场所须进行统一规划和环境监督管理,产生危险废物必须统一送入集中设施场所进行贮存。

   第六条各车间部门对管辖范围内危险度物的产生、收集、贮存、处置活动进行现场检查、索取资料。

   第七条在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泄漏事故时相关单位及负责人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危害,并及时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八条严禁向危险废物处置场所以外的区域倾倒、堆放或排放。

   第九条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并设置识别危险废物的明显标志。

   第十条对于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须按危险废物特性进行分类包装包装。容器及贮存的场所须有表示废物性质的标志。

   第十一条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必须严格管理维护,保证正常运行,防止出现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对停止使用的危险废物贮存、使用、处置、设施及场所,须经环保检测部门检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取防止污染的措施,方可停止使用,并在停止使用或关闭一个月内向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损坏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场所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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